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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药品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 2025-08-12 【字体:

全市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对全市药品经营企业就药品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依法展示经营资质。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店铺显著位置,依法公示《行业综合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等信息。

二、落实执业药师在岗履职规定。执业药师必须全职在注册单位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挂证”。在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应切实承担起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与调配、为消费者提供合理用药指导等关键工作,保障药品销售环节的专业性与安全性。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通过挂牌提醒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暂停销售处方药。

三、规范药品非质量问题退货管理。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各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设置明显标识,告知消费者“药品是特殊商品,非质量问题概不退换”等相关内容,使消费者在购买药品前充分知晓此项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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