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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6-03-13 【字体:

为宣传2025年以来我市市场监管系统重点领域执法办案和消费维权成果,紧扣“提升消费品质”年度消费维权主题,展示市场监管部门打击违法犯罪、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新成效,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发布2025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阳泉高新区某售后中心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滤芯案

2025年8月27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公安机关等多个部门依法对阳泉高新区某售后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堆放的滤芯在其产品外包装上均贴有“”标识,经商标持有人授权的专业人员现场对其进行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中。

典型案例二:

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阳泉市城区某男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7月22日,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阳泉市城区某男装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该店销售的标称“”的半袖衫、T恤、裤子和标称“”的鞋子经分别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件移送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办理。2025年8月19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证,当事人对涉案的4种商品无法提供供货商和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也无索票索证、台账登记等凭据,违法经营额共计556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及《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半袖衫4件、T恤2件、裤子2条、鞋2双、罚款99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三:

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太原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违规收取水费案

2025年5月13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接到的太原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违规收取水费的案件线索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1月至2025年3月期间,高于政府定价收取水费,居民生活用水多收金额:13266.16元;非居民用水多收金额2931.49元;特种行业用水多收金额2533.7元;违法所得合计18731.35元。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截止退款日期结束,当事人已全部退还用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条以及《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9365.67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四:

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阳泉某民宿旅店有限公司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未履行未成年人入住实名登记、报备等义务案

2025年7月,矿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公安建议函》,称阳泉某民宿旅店有限公司因未履行未成年人入住实名登记、报备等义务,在该店发生多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已被公安机关多次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2025年9月10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证,当事人构成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未履行未成年人入住实名登记、报备等义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五:

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查处阳泉高新区某私教健身中心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5年9月25日,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接到12315移交的线索后,对阳泉高新区某私教健身中心进行线索核查。经查,该健身中心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合同中存在“私教合同不得转让,私教费用不得转为其他费用(不转、不退、不退卡)”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删除格式条款中的不公平内容,规范合同文本使用,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六:

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阳泉某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5年6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对阳泉某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印制的门票上有:“桃林沟景区游园须知  本票最终解释权归桃林沟景区所有”的字样,该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和第五十一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七:

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阳泉市郊区某驴肉馆餐饮行业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在郊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的肉类专项检查中,阳泉市郊区某驴肉馆餐饮行业店的“卤驴肉”经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驴成分未检出,马成分检出”。经查,涉案“卤驴肉”的“驴肉”原料共181斤,加工成成品共计81斤,其中:腐败42斤已销毁,当事人自己食用9斤,销售30斤,销售价格为每斤95元。涉案“卤驴肉”货值金额7695元,销售额共计285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郊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50元、罚款5386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八:

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阳泉市郊区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5年5月20日,郊区市场监管局对阳泉市郊区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中心工作人员在推销豆皮、鸡蛋等商品时,刻意夸大补硒的重要性,在现场播放含有“硒能让人健康长寿”的PPT,诱导消费者购买“富硒豆皮”、“富硒鸡蛋”等商品,构成对商品作出引人误解的说明和演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郊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九:

平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阳泉市平定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案

2025年5月,平定县市场监管局对平定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居民电费的行为展开调查。经查,该公司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期间,未执行山西省物价局规定的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标准(0.487元/千瓦时),擅自按0.5元/千瓦时的价格向其管理的两个小区共635户居民收取电费,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平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19649.06元、罚款13458.3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十:

盂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盂县秀水镇某咖啡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6月12日,盂县市场监管局对盂县秀水镇某咖啡厅进行外卖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店冷藏柜内存放的经典原味麦芬,数量:1个(110克),解冻完成时间:2025年5月28日,保质期至:2025年6月1日,已超过解冻后食用保质期限。执法人员当场对超过保质期的经典原味麦芬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原味经典麦芬1个、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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