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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6-05-27 【字体:

一、阳泉市盂县某餐饮店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26310日,阳泉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盂县某餐饮店进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冰柜内存放的莜面棒、灌肠、面筋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和进货票据且无任何标签标示,构成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阳泉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阳泉市郊区某餐饮店涉嫌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介绍:2026325日,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查实,该门店菜单标注售卖“牛肉小串”菜品,但其实际使用的原料为阿婆家牛肉风味小串,产品包装配料表明确标注主要原料为鸭肉,搭配牛肉味食用香精等添加剂调制而成。当事人隐瞒食材真实属性、虚假标注菜品品类,构成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阳泉市城区某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6324日,阳泉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城区某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检,餐具抽检结果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6428日到该餐饮店进行核查,核查又发现该餐饮店一人健康证过期,三人现场无法提供健康证,存在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阳泉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快餐店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案

2026114日,阳泉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发现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快餐店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阳泉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阳泉市矿区小吃店食品备案证未及时更新案

20263月,阳泉市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排查下线异常外卖商户时发现,小吃店在京东外卖平台公示的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已逾期失效,未按规定办理证件延续手续,也未及时更新平台公示资质信息,违反网络餐饮资质公示动态管理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阳泉市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完成备案证延续及平台信息更新,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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